400-123-4567
+86-123-4567
时间:2026-05-26 11:17:32
MK,MK体育,MK体育官网,MK体育app下载,MK体育网页版,MK体育注册网址,MK体育官方网站,MK官方网站,MK体育登录入口
第四百六十四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第三编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小王和小明是一起工作多年的同事。一日,小王告诉小明家里有急事,希望小明能借两万元救济,他的父母随后会偿还。小王家和小明家一向来往频繁,关系良好。小明信任小王,见兄弟有难,二话不说就将两万元借给了他。转眼到了还钱的日子,小明要求小王还钱。小王拒绝:“不是说好的由我父母还钱吗?你应该去找他们。”小明又找到小王的父母,二老也拒绝了他:“那是小王向你借的钱,我们不知道有这回事!钱也没有给我们用。”
第523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仅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由合同当事人享有和承担,其他人不得主张合同权利,也无须承担合同义务。然而,社会生活纷繁复杂,《民法典》也没有完全禁止涉及他人的合同,如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义务由第三人履行。当然,任何人只受其同意的义务约束,民事主体不能通过签订合同让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躺枪”。
本示例中,小王向小明借了两万元,也打了借条,借条里写了由小王的父母还钱。然而,当小明找上门讨钱的时候,二老表示从不知道这回事。显然,小王的父母是“人在家中坐,债从天上来”,故有权拒绝履行未经自己同意的还款义务。对此,小明可以直接找小王还钱,因为小王和小明是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小明向他讨债是合法合情合理的事。
第472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473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民法典》第472条规定了“要约”,要约可以理解为“要求达成合约”。一方想要与另一方签订合同,需要向另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觉得条件合适,可以做出“同意”的承诺。于是,合同在双方之间成立。除了要约之外,《民法典》第473条还规定了“要约邀请”,即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根据《民法典》第472条的规定,构成要约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例如,商场门口的促销员吆喝的“空调特价1999 元一台,快来买吧”,因为空调的型号不明确,所以不构成要约。但商场内导购员指着一台空调对行人说“这台××型号空调特价1999元卖给你一台”,则构成要约。第二,要约人具有受要约内容约束的意思。比如,在讨价还价过程中,导购员表示:“我想把这台空调以1999元的价格卖给你,但你先等一下,我要向经理请示。”则不构成要约。
根据《民法典》第473条,商业广告和宣传原则上是要约邀请,但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本示例中,传单上面明确刊载了产品型号、单价,内容具体确定;“促销期内,保证现货供应”则表明要约人具有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该传单已经构成要约,小李在传单上注明的促销时间内前来购买笔记本电脑,土星家电城应当按照传单上写明的价格向小李出售。
小王筹备开一家茶楼,再过一个月店内装修就能完工。小王想在门口添置两只石狮。石雕师小明听闻该消息后找到小王,表示愿意提供精雕石狮两只,按市场价打八八折收取费用。两人一拍即合,遂签订一份合同,约定“一个月后正式签订承揽合同,由小明给茶楼雕刻两只石狮,不签订者赔偿对方违约金5000元”。一个月后,小明收到小王发来的信息:“考虑到茶楼风格,现外饰定为木制屏风,不再需要石狮子,抱歉无法与你合作。”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495条确立了预约合同制度。预约合同是以将来订立一定合同为目的的合同。当事人订立预约合同,并不是“骑驴看唱本”、边走边瞧的行为,恰恰相反,一旦订立预约合同,当事人即受合同约束,负担按照预约合同订立本约合同的义务。《民法典》确立预约合同制度有利于维护交易信用,稳定交易秩序,激发交易潜力, 提高交易效率。
本示例中,小明和小王以一个月后签订承揽合同为目的订立了预约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受到预约合同的约束。根据《民法典》第495 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由于小王拒绝与小明签订预约合同约定的承揽合同,违反了预约合同义务,小明有权要求小王承担违约责任。
小李酷爱游泳。某日,小李下班后去单位附近新开的自在游泳馆游泳,他把自己的手机和衣物放在游泳馆设置的储物柜里,按照提示锁好柜门后游泳去了。游毕回来,小李发现储物柜开着,自己的衣物还在,手机却不见踪影。小李找到游泳馆的经理讨要说法,经理指了指馆内多处张贴着的明显标语“请妥善保管自己的贵重物品,若有遗失,本店概不负责”,淡淡地说:“我们已经说得很清楚了,贵重物品自己看好,丢了不关我们的事。”
第496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为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常常使用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为充分保护格式条款相对方的权益,《民法典》第496条第2款要求格式条款提供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进行提示,格式条款经提示后订入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第1款也明确规定了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时的提示义务。本示例中,“请妥善保管自己的贵重物品,若有遗失,本店概不负责”这样的警示标语通过在显著位置张贴的方式进行提示,作为格式条款订入到小李与自在游泳馆之间的消费合同中。
订入合同的格式条款并非当然有效。《民法典》第497条第2款规定,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或者不合理地加重对方责任、免除或减轻 自己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第2款和第3款亦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无效。通常情况下,自己确应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但在本示例中, 自在游泳馆的经营者应当预见消费者通常情况下会将手机等贵重电子产品放入储物柜,因为这类物品不适合在游泳时随身携带或使用。所以,游泳馆应为此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如提供质量合格的锁具、配备专门的人员看管等,以保障顾客财物的安全。游泳馆不能通过格式条款来不合理地免除自己在这方面的义务和责任。本示例中的格式条款虽然被订入合同,但因“概不负责”——不合理地免除游泳馆的责任——无效。若在游泳馆在经营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如使用了不合格的锁具或者管理存在疏漏,其仍要对小李的损失承担责任。
小王的名贵手表丢了,于是他张贴了一则悬赏广告,其中写道“:若好心人捡到手表后归还与我,重谢2万元!”捡到手表的热心市民小明看到悬赏广告后,就联系了小王并将捡到的手表归还。见小王拿到表后再无表示,小明提醒小王:“手表已完璧归赵,那2万元呢?”小王听了噗嗤一笑:“我瞎写的,不这么写你会还给我?”小明觉得很委屈,自己明明是做好事,而且是小王主动在悬赏广告里说给赏金,怎么自己就成了唯利是图的人了。
第499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民法典》第499条规定了与悬赏广告有关的问题。民事主体在社 会生活中应遵循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一诺千金”。具体而言,悬赏人以广而告之的方式发布了悬赏信息,并有支付报酬之意思,行为人完成了广告指定的内容就可以要求悬赏人支付报酬。
具体到本示例中,小王为找回丢失的手表,贴出悬赏广告并且清楚写明对归还手表者“重谢2万元”。小明是一个热心肠的人,捡到他人遗失的物品主动归还。无论小明归还遗失物是否是为了获得悬赏金,但由千小王事先已经承诺会“重谢2万元”,就应该说到做到,支付承诺的悬赏金。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499条并没有要求行为 人在完成悬赏广告指定的行为时知晓存在悬赏广告。也就是说,即便小明在将手表归还给小王时不知道存在悬赏广告,但在归还手表之后回家的路上偶然看见了,小明仍然可以要求小王支付悬赏广告上承诺的报酬。
当然,如果失主张贴的寻物启事没有承诺支付报酬,仅写着“若有好心人捡到,请联系我归还”。这个时候,因为失主并没有做出“悬赏金”的承诺,拾得遗失物并归还者并不能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失主支付管理遗失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比如在送还走失的宠物前因喂养产生的费用。
小李工作两年后攒下20万元。为资产保值,小李联系某银行客户经理小王咨询投资理财。小王向小李介绍了银行理财产品的情况:理财产品虽然收益平平,但胜在风险小。小李产生了浓厚兴趣,有意购买理财产品。按照规定,银行要先对小李进行风险测评。测评时,小李未按真实情况填写信息。小王根据小李的测评材料推荐了几款理财产品,小李从中挑选一款后投入全部积蓄。10个月后,小李购买的理财产品亏损2万元。小李找到小王理论:“你不是说理财产品风险小吗?而且这个理财产品是你给我选的,银行应该对我的损失负责!”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57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双方在享有合同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合同义务。《民法典》第509条第2款规定,合同的履行应遵循诚信原则。除合同明确约定的义务外,当事人也要履行合同中未约定但依照诚信原则应当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民法典》第577条规定,不履行合同义 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当事人应承担违约责任。金融产品的销售者在提供金融服务时,应进行金融消费者适格性审查,推荐与消费者抗风险能力相匹配的投资理财产品及服务。为此,消费者应提供必要且准确的个人信息,以便金融服务提供者进行准确评价,并提供适合消费者的金融产品或服务。
具体到本示例中,小李在某银行购买理财产品,小王向小李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双方构成以理财顾问服务为主要内容的金融服务法律关系。小李在风险评估测试时提供了不实信息,购买了不适合自身情况的理财产品,应自行承担损失。需要注意的是,理财产品本身就具有一定风险性。即便小李如实提供了相关信息,购买了银行推荐的理财产品遭受损失,也不能要求银行赔偿。正所谓,“世上没有稳赚不赔的买卖”,资本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当然,若银行故意隐瞒已知的风险则另当别论。
2019年10月,小明租赁小张的门面用于经营餐馆。双方签订合同后,小明花费了5万元完成了餐馆的装修,准备开业大干一场。不料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突发,当地政府要求所有餐饮服务机构暂停营业,小明的餐馆因此无法开张,损失惨重。
第533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民事主体在签订合同后,订立合同的基础条件有可能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不公平。为此,《民法典》第533条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构成情势变更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合同的基础条件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完毕前发生了重大变化。如果合同的基础条件在合同订立前已经发生了变化,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获悉,则不构成情势变更。
第四,合同的基础条件的变化不属于商业风险。这里的商业风险是指经营活动中的一般商业风险,即当事人作为理性商人,在经营时所应意识到并承担的固有风险,如原料价格波动、消费模式与消费习惯的转变、与同行间的竞争等。以餐饮业为例,某些常见多发传染病如禽流感、猪流感可能导致部分原料成本波动,当属一般商业风险。而政府部门因疫情防控需要依法要求餐饮机构暂停营业,经营活动已无从展开,显然已不属于餐馆经营过程中的一般商业风险。
第五,合同基础条件的变化并非由当事人引起。第六,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
具体到本示例中,签订合同后,小明的餐馆由于疫情防控不能开门营业,属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小明可以据此与小张协商调整在此期间的租金,如协商不成,可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当然,若小明开餐馆本来就打算只做外卖,而疫情防控并没有影响外卖餐馆的经营,这种情况则另当别论。
2019年5月13日,小张找小明借款5000元,承诺在6月30日归还。看到小明犹豫不决,于是小张告诉小明,第三人小王还欠自己5000元,就在5月31日到期,到时候肯定有钱还小明。于是,小明将5000元借给小张。到了2019年7月18日,小张仍未向小明还款,小王也没有还款给小张。小明联系小张还钱,小张表示没钱可还。于是,小明提醒小张找小王还钱,但是小张却表示反正找小王讨了钱还是要还给小明,自己一分钱也捞不着,何必自找麻烦。
第535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例如,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原则上不能要求第三人还钱。然而,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民法典》第535条规定了代位权制度。简单来说,所谓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至于影响到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具体而言,代位权的主张需满足如下条件: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合法到期,对于赌债等不法债权不能主张代位权。
第二,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不具有专属性,如果是专属于第三人的债权则不能主张代位权。通常来说,具有专属性的债权主要包括基于人身伤害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债权以及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债权,如赡养费给付请求权、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等债权。
第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这里的怠于行使债权是指债务人未以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对第三人行使到期债权,同时由于债务人的不作为影响到了债权人债权的清偿。
具体到本示例中,小明对小张的债权以及小张对小王的债权均是合法且到期的债权。一方面,小张无力偿还欠小明的5000元借款;另一方面,小张又怠于行使自己对小王的5000元债权,这一不作为致使小明的债权不能得到实现。因此,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小明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小王,要求其直接向自己偿还5000元欠款。当然,如果小王欠小张的款项不是5000元,而是10000元的话,那么小明也只以自己债权数额为限,要求小王向自己偿还5000元,剩余的债权由小张自己找小王主张。
公司派小明到西北某城市工作一年。面对陌生的环境,正当小明为居无定所苦恼之际,他通过朋友结识了小李。小李表示可以将自家闲置已久的老房子租给小明居住。小明和小李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一年,租金“押一付三”。小明入住4个月后当地发生地震,租赁房屋受损,凡下雨必漏水,严重影响他的正常生活。小明请求小李对房屋予以修缮,但是小李才用积蓄购买了理财产品且尚未到期,不想提前取出损失收益,加之小李也不想再对老房子有所花费, 于是拒绝了小明。一段时间后,因长期失眠,小明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小明不堪忍受,决心另寻他处。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565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若严重背信弃义,拒不履行自己的主要义务,这种情况下,应当允许另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民法典》第56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也可以按照此前约定的事由解除合同。此外,《民法典》第563条还规定了当事人在特定情形下的解除权。
具体到本示例中,小明承租小李的住宅是为了居住。随后,房屋在地震中遭到功能性损坏,已严重影响到小明的正常生活。与此同时,房屋漏水并非不可修缮,除小明和小李另有约定外,根据《民法典》第712条的规定,小李作为出租人应承担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小李拒绝履行该义务,致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小明无法在该出租屋内正常生活。依据《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小明有权解除合同。
在解除方式上,根据《民法典》第565条的规定,小明可以通知小李解除合同。若小李对解除合同有异议,双方均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此外,小明也可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解除合同。
第586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587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和“订金”一字之差,含义却大相径庭,着实让很多人摸不着头脑。在购买机动车、不动产等高价值商品时,卖方多要求买方支付一部分款项以作“订货”之用。这部分款项是“定金”还是“订金”呢?
根据《民法典》第586条的规定,“定金”是金钱担保,是指合同当事人于合同订立时或合同履行前,由一方向另一方交付的具有担保性质的资金。定金具有双重担保功能。根据《民法典》第587条的规定,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丧失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不具有担保性,支付订金通常是预付款或先期支付行为。因此,订金支付方不能依据定金罚则要求收取方双倍返还订金。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于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订金,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即便当事人出具的是“订金”收条,只要双方约定了定金性质,如“交付订金一方不履行义务的,丧失订金;收取订金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双倍返还订金”,当事人仍可主张定金权利。
具体到本示例中,4S店出具的是“订金”收条,若小明与4S店约定了定金性质,小明有权要求4S店双倍返还“订金”,否则,小明不能主张定金权利。
为迎端午,土星家电城举办大宗电器试用活动:指定电器可试用7 天,试用满意再付价款,不满意则可以退货。烈日炎炎,小李满心欢喜地领了一台空调回家试用。才过两夭,空调外机就被台风刮起的杂物损坏。小李通知土星家电城把空调运回去,却被告知要赔偿空调外机的钱。销售经理表示:“你拿一个好的空调回去试用,现在退回来一个坏的。我们说免费试用不满意退回,应该是完好无损地退回!”
第638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第639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
《民法典》第640条规定,试用的商品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 风险由试用提供者承担。本示例中,小李试用的空调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外机被台风刮起的杂物损坏,损失应该由土星家电城承担,小李无须赔偿。当然,试用人应合理地使用试用品。若试用人不当使用, 比如堆放杂物挡住空调散热口致空调损坏, 那么“自己做事自己当”,应对试用品的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第638条第1款的规定,试用人在试用期结束时对买与不买未表态的,视为购买。本示例中,如果空调未损坏,试用期结束时小李一声不吭,那么土星家电城可以要求小李支付空调价款。因此,试用有风险,不满意要及时讲,过时不候。此外,《民法典》第639条还就使用费作了规定。试用产品的使用费必须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视为无使用费。因此,即便没有明确表明免费试用,只要没有明确约定使用费,试用人就无须支付使用费。具体到本示例中,土星家电城明确表示“免费试用”,故小李无须支付使用费。
小李在公司年会上抽中一台电脑,想到好友小王的生日将近,而且自己已经有电脑,于是许诺小王在其生日当天将电脑作为生日礼物送给他。小王一想到即将收到新电脑便激动不已。可就在小王生日前一天,小李不小心将咖啡洒到了自己的电脑上,导致电脑彻底报废,于是小李打算自用抽中的电脑。生日当天,小王向小李索要电脑。
第658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666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民法典》对赠与问题进行了规定。虽然我们鼓励言而有信、言出必行,但考虑到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应当给予赠与人反悔的空间,尤其是因一时冲动欠考虑的赠与或者受赠人侵害赠与人权益时,如不允许赠与人反悔,有失公允。根据《民法典》第658条第1款的规定,小李在将电脑交付小王之前,可以反悔。
虽然如此,我们仍建议本示例中的小李向小王充分说明不再赠与的原因,并且另行准备一份礼物,毕竟友情无价,且行且珍惜。
当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若允许赠与人随意反悔,会对社会生活最基本的信任关系产生负面影响。《民法典》第658条第2款就规定了不得随意反悔的情形:赠与合同经过公证或者赠与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例如,某公众人物在微博上宣布将向某地红十字会捐款100万元用于当地受洪灾影响小学的重建,而该地红十字会在其官方微博上表示感谢并承诺将该笔捐款用于受灾小学重建,那么该公众人物原则上就不得反悔。
此外,为了保障赠与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663条规定了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时,赠与人享有撤销权。
《民法典》第666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时,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小李在美国留学多年,于2018年底回国,约了自己多年未见的朋友小明叙旧。小李送给小明一口从美国带回的“五立人”牌高压锅。随后,小明在使用高压锅时,因高压锅发生爆炸而受伤住院。康复出院后,小明找到小李索要住院治疗花去的医药费。小李断然拒绝,他认为他好心好意送给小明礼物,小明受伤是由高压锅爆炸造成的,应该找生产企业索赔,与自己无关。
第662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送出的东西造成他人损害时,赠与人要不要承担责任呢?《民法典》第662条规定了三种情况:一是好意赠与却办了坏事,赠与人不需要负责;二是附义务的赠与,赠与人要在所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责任;三是明知送的东西有瑕疵,隐瞒不说,还照送不误,赠与人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如此规定,是想宽待那些“好心办坏事”的人,不想因为过于严苛的责任阻碍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若小李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合格的“五立人”高压锅后无条件送给小明,则对高压锅爆炸给小明造成的损害无需承担责任。倘若小李是看中了小明的园艺技艺,向小明许诺,如果小明为小李修剪苗圃,就送小明一口从美国带回的“五立人”高压锅。小明欣然接受,为小李修剪了苗圃。在这种情况下,小李就要在苗圃修剪服务的价值限度内对小明所遭受的损害承担责任。
但是,对心怀恶意的人,《民法典》也没有放任不管。如果销售员告诉小李高压锅存在缺陷,只能作为一般的锅使用,因此“一折”处理。小李为了捡便宜买了此锅,后来将高压锅赠送给小明的时候怕遭嫌弃故意没有告知这一情况。这种情况下,小李要对小明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019年5月1日,小张找小明借款5000元。小张出具借条,其中写道:“小明借给小张5000元,用于小张母亲住院治病,2019年8月31日偿还。”随后小明交给小张5000元。2019年6月18日,小明发现小张母亲身体健康,近期并未入院治疗,多方打听后得知小张参与赌博,自己借给他的钱已经被小张挥霍在赌桌上了。小明随即联系小张要其还款,但小张以“约定的还款时间未到”为由拒绝。
第673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三编第12章对借款合同进行了规范。《民法典》第668条第2款规定,借款合同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贷款人和借款人约定了还款期限,原则上借款人不得提前还款,因为提前还款可能损害贷款人的利息收益。但是借款人未按约定使用借款的,按照《民法典》第673条的规定,贷款人可以提前收回借款。这是因为借款用途是贷款人是否借款的重要考量因素,借款人不按约定使用借款,比如将借款用于奢侈消费、赌博等,会增加贷款人不能收回借款的风险。
本示例中,小张宣称为其母亲治病向小明借钱,在拿到借款后,小张却将借款用于赌博。小张的行为不仅没有遵守与小明的约定,还让小明面临极高的无法收回借款的风险。即便约定的还款期限未到,小明也有权依据《民法典》第673条的规定,要求小张提前还款。
小王找小明借款10万元开公司,小明答应借款,但要求小王提供担保,小王一口答应。借款合同签署当天,小王找来好友小李,对小明说:“小李是我兄弟,为了让你安心,他也要在合同最后签字。” 小王和小明签署借款合同后,小李在小王和小明的签字下方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并注明日期。小明本想在合同上注明小李为保证人,但碍于朋友面子,未提出此要求。约定的还款时间到后,小王迟迟未还款, 小明找到小王,才发现他已创业失败,一穷二白,无力偿债。小明又找到小李,要求小李承担保证责任。但小李说,我当时只是去给你们做个见证,怎么能让见证人还钱呢?
第681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684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第685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三编第13章就保证合同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保证合同的内容、保证责任的种类、保证期限和保证范围等。保证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即所谓的“人保”: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借款人无力偿债时,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本示例中,小李在小明和小王的借款合同上签名,但并未注明其是否是保证人,保证合同是否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规定》第21条的规定,在借据、收据、欠条、借款合同上签字的,未表明签字者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也没有其他事实表明其为保证人,签字者不承担保证责任。本示例中,小李虽然在借款合同中签了字,但既没有表明其保证人身份,也没有载明保证责任,她只是作为见证人签字,无须承担保证责任。当然,假如小明拿出三人签订借款合同时的微信群聊记录,其中小王说过:“小明,今天下午我带上保证人小李一起过来签合同。” 那么可以推断小李是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进而要承担保证责任。
大学生小明在学校附近租了小王的一套住宅,租金每月1000元, 租期4年。眼看还有3个月就要到期了,小明因为要在本校继续读研, 打算接着租3年,但还没来得及告诉小王。一日,小王带小刘来看房。小明这才知道,小王已经和小刘商量好,租金每月1200元,要把房子租给小刘。小明向小王表明自己想要续租,但被小王拒绝:“我的房子,爱租给谁就租给谁!”小明十分苦恼,若不能续租就要重新找房、搬家,为此学习和实习计划都可能受到影响。
第734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关注与老百姓生活最密切的衣、食、住、行等问题。在住方面,租房而住是现在较为常见的一种居住方式,“让居者有其屋”是党和政府的工作重点。《民法典》第734条第1款规定了租赁期限届满后租赁关系因继续使用租赁物而延续的问题,第2款则规定了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旨在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承租人,为承租人保持相对安稳的生活状态提供保证。承租人行使优先承租权的前提是:一方面,出租人还想继续出租房屋;另一方面,承租人愿意按其他人的承租条件继续租赁房屋,也就是说,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才可以行使优先承租权。
本示例中,小王打算在与小明的租赁合同到期后将住宅出租给出价更高的小刘。小明若想继续租赁小王的住宅,就要支付每月1200元的租金。否则,小明无权要求小王将住宅继续租给自己。当然,如果租赁合同到期后,小王打算将住宅留给其父亲居住养老,那么小明也无权要求小王将住宅继续租给自己。
春节来临,小明乘高铁回家。小明在车厢寻找自己的位子,不料车票上注明的座位已被买了无座票的小王占据。小明礼貌地提醒小王坐了他的位子,但是小王却置若罔闻,竟还戴上耳机望向窗外,一副怡然自得的样子。
第815条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社会的发展极大提高了人们出行的需求,生活、工作、学习等多围绕出行展开,文明的出行秩序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民法典》第815条第1款对旅客运输中“无理走遍天下”的怪象进行了回应。
首先,“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这既是旅客的权利,也是旅客的义务。本示例中,小明购买了合法的车票,就有权按照票面指定的座位就座,虽然他无法叫醒“装睡”的小王,但他可以寻求客运服务提供者帮助,如请高铁乘警“请走”“装睡”的小王。与此同时,小明也有义务按照票面指定的座位就座,否则,小明也会成为别人眼中那个“装睡”的人。
其次,“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例如,对于“买短乘长”者,应补足超程的票价;对于自行升舱者,应补足级差的票价;对于持伪造证件购买优惠票者,应主动补上优惠部分票款。
小李在某房地产开发商处购置了一套位于一楼的商品房。装修完毕后,小李一家搬入新房,其乐融融。某日,小李接到物业公司信件,通知小李交纳物业费。小李发现,物业费的构成包括了电梯使用费,但小李一家住在一楼,从未使用过电梯。小李请物业公司免除其电梯使用费被拒,为此小李拒交物业费。此后,物业公司向小李多次发出物业费催交通知,并警告小李,若不交费,后果自负,但小李始终置之不理。某日,小李带着妻儿回家后发现家里停水、停电。他联系物业才知道,因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对小李房屋采取断水、断电措施。
第944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公司为小区居民提供物业服务,维护小区的秩序和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物业服务合同几乎涉及我们每家每户。对此,《民法典》第三编第24章系统规定了与物业服务合同相关的内容。
根据《民法典》第944条第1款的规定,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具体到本示例中,小李无权以未使用电梯为由,要求减少物业费,因此小李拒绝交纳物业费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但是即便如此,物业公司也只得采取合理措施要求小李交纳物业费。根据《民法典》第944条第3款规定,物业公司在催交物业费时,必须采取合理措施提醒和催交物业费,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就本示例来说,物业公司采取的断水、断电的措施是违法的,小李有权就造成的损失向物业公司主张赔偿。
小王的宠物狗萨摩耶在遛弯时走失。爱狗人士小明看见走丢的狗,寻找主人无果,担心它出事,就先带回家与自家的吉娃娃养在一起。小明按照狗牌上的电话多次联系小王,但始终无法接通,无奈之下给小王留言,请其看见消息后立即与他联系。一周后,小王联系小明还狗。小明如约归还,并要求小王支付这一周里给小狗买狗粮的钱150元和看狗的劳务费500元。小王拒绝道:“你自己也养狗,喂狗和带狗都是顺手的,我们不是要构建互助互爱的社会吗,你咋还有脸找我要这些钱呢?”
第979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民法典》第三编第28章规定了无因管理制度。无因管理,顾名思义就是为别人处理本不属于自己的事务,通俗地说就是“热心肠做热心事”。市民之间互爱互助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自应鼓励。但即便出于好意,我们也不能肆意干涉他人的事务,否则他人的权益可能反倒受到侵害;更不能“敲竹杠”,使良善的帮助“变了质”。对于热心做好事的管理人,法律自然要保护其权益。《民法典》第979条第1款规定,管理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也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本示例中,小明捡到小王的狗后,在联系主人归还未果的情况下,将小狗留在自己家中暂养,其间为狗买狗粮的费用,可以要求狗的主人小王支付。小王以小明只是顺带看狗为由拒绝支付是不合理的,因为小王的狗确实消耗了小明购买的狗粮,这是小明为小王的狗的生存进行的必要开支。倘若小明还带狗做了高级美容,因不属于必要开支,该费用小明无权要求小王支付。最后,小明要求小王支付500 元“劳务费”于法无据,小王可以拒绝。